信用证是开证行根据进口方的指示要求开立的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保证在卖方履行信用证规定的各项条件,交付规定的单据时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承诺。因其安全系数较高,如今已经成为外贸企业的“新宠”,但同时它也成为不法商人用来设置机关的“新生代”,其中的商检条款备受他们“青睐”。面对信用证“重重陷阱”,我们该如何破解?
一. 设置客检条款。
在L/C单据条款中,不法商人往往规定受益人在议付时必须提交由开证人出具的检验合格的检验证书。这一规定看起来有一定的道理,就是说你的货我还未检验过,我怎能让开证行付款呢?这样一来,主动权就被对方完全掌握在手。一旦进口方不开具检验证书或迟开此类证书,我方就不能及时拿到证书去议付行交单,开证行就因迟交单而拒付,或者进口方对货物百般挑剔不出具检验合格的检验证书,导致单证不符而被开证行拒付。到此时对方才露出“狐狸尾巴”,要挟我方减价。往往这个时候货已到港,多待一天就多一天的货损,多待一天一就多一天的港务费用。无奈之下,出口方只好忍痛割爱,以较低的价格货给对方。
二. 有权签字人签字与银行的签字样本不一致
一些不法商人并不要求递交客检证书而改为要求第三方机构出具商检合格证书,但这类信用证往往会拖一个“尾巴”,即要求商检证的签发人的签字要和开证行的预留印鉴一致。对方的理由似乎很充足,即防止假冒有权签字人签发商检证。但是实际上这个理由的根基并不牢固,因为银行审单只是根据单据表面依照国际惯例来审核,无须对单据真实性做出判断。作为议付行,手头可能没有签字样本,如何能判断的商检证的签字与开证行的留印一致?再说即使议付行签字样本,只要开证行一口咬字签字与它的样本不一致,议付行和出口商品也没办法。不幸的是开立这类信用证的开证行往往会以签字与样本不一致拒付单据,这样一来开证行解除了第一性付款责任,付款主动权完全落到了进口方一边,那么出口方只有等进口商签单后才能收到货款,大大延长了收汇的时间,占用了我方出口企业的资金,利息也被白白损失,无形中增加了出口成本。
三. 精心设计办证机构。
加大办证难度,使我方难以办到或难以及时办证,人为造成不符点拒付。例如有一些来证要求我方的商检证书要由进口国领事馆认证,而在当地没有这类机构,必须到北京、上海办理,这样一来延缓了办证速度,就很容易造成迟交单等情况,而一旦单据有错,修改就变得极不方便。等到修改后的单据交到议付行时往往已过了L/C有效期,造成信用证失效,对收汇造成极大的风险。
有道是,兵来将挡,水来土掩。而对这么多的风险,有关方面提醒我们外贸企业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首先要认真审证。做到及早发现“软条款”。在贸易过程中,收到L/C后应立即与合同核对,看看条款是否与合同一致,能否办得到。发现问题后要马上与开证申请人联系对信用证做修改,不要等到做到一半才发现情况不妙,那个时候货物已上船,为时已晚,一旦对方不肯修改信用证,我方就陷入了被动局面。
其次是尽量要求对方客户从一些大的,信誉较好的银行开证。由于这此银行一般很注意自身的声誉,会很严肃认真对待“软条款”问题,相对来说,风险会小得多。
再就是在订合同时,要力争客户同意由我国的商检机构来实行商品检验。近两年来由于改革开放,我国的商检机构在国际上的知名度越来越高,信用度也越来越大,各国贸易商对其检验结果都愿意承认。如果能争取到由我国商检机构实施商检,不但可以方便我国企业,而且还将主动权掌握在我们手中。
商场如战场,企业应时刻保持警惕,千万别误入奸商在信用证结汇中设的“陷阱”。特别是在对方故意为难时,要多生一个心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