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税法规定

出口企业将货物报关实际离境出口后,因故发生退运情况,凡海关已签发出口退税报关单的,出口企业须出具主管其出口退税的地(市)国家税务局签发的《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海关方能办理退运手续。

本年度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可在下期用红字(或负数)从简出口销售收入进行调整(或在年终清算时调整);以前年度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应补缴原出口退税款。

应补税额=退运货物出口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若退运货物由于单证不齐等原因已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则无须补缴税款。

(二)办理程序

出口企业在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1.《关于申请出具(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的报告》。
2.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3.出口货物运单或提单。
4.出口收汇划销单。
5.关于退运情况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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