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寄印刷品、音像制品进出境的有关规定
近些年,邮寄印刷品和音像制品进出境的现象日益普遍。然而,由于很多公民对海关有关印刷品和音像制品邮寄进出境的相关管理规定不甚了解,给生活造成了极大不便。什么样的印刷品和音像制品不能携带和邮寄进出境呢?
印刷品,是指通过将图像或者文字原稿制为印版,在纸张或者其他常用材料上翻印的内容相同的复制品。进出境摄影底片、纸型、绘画、剪贴、手稿、手抄本、复印件及其他含有文字、图像、符号等内容的货物、物品的,海关按照有关进出境印刷品的监管规定进行监管。
音像制品,是指载有内容的唱片、录音带、录像带、激光视盘、激光唱盘等。进出境载有图文声像信息的磁、光、电存储介质的,海关按照有关进出境音像制品的监管规定进行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161号)规定:
(一)载有下列内容之一的印刷品或音像制品,禁止进境:
1.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3.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攻击中国共产党,诋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
5.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6.宣扬邪教、迷信的;
7.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8.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9.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
10.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11.国家主管部门认定禁止进境的;
12.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二)载有下列内容之一的印刷品或音像制品,禁止出境:
1.有禁止进境的印刷品、音像制品所列内容的;
2.涉及国家秘密的;
3.国家主管部门认定禁止出境的。
(三)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的印尉品,音像制品进出境管理规定
1.个人携带进出境的行李物品、邮寄进出境的物品,应当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并接受海关监管。
2.个人自用进境印刷品、音像制品在下列规定数量以内的,海关予以免税验放:
(1)单行本发行的图书、报纸、期刊类出版物每人每次10册(份)以下:
(2)单碟(盘)发行的音像制品每人每次20盘以下:
(3)成套发行的图书类出版物,每人每次3套以下:
(4)成套发行的音像制品,每人每次3套以下。
3.对不涉及我国边界的地方志的复制件和本人家族谱的复制件可以放行。
(四)超过自用合理数量范围的印尉品、音像制品的进出境管理规定
超过上述规定的数量,但是仍在合理数量以内的个人自用进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不属于下列规定情形的,海关应当按照《关税条例》有关进境物品进口税的征收规定对超出规定数量的部分予以征税放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对全部进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按照进口货物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1)个人携带、邮寄单行本发行的图书、报纸、期刊类出版物进境,每人每次超过50册(份)的;
(2)个人携带、邮寄单碟(盘)发行的音像制品进境,每人每次超过100盘的;
(3)个人携带、邮寄成套发行的图书类出版物进境的,每人每次超过10套的:
(4)个人携带、邮寄成套发行的音像制品进境,每人每次超过10套的;
(5)其他构成货物特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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